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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4-08-21 | 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粤卫函〔2014〕84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直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精神,为做好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文件目录见附件1)
    1.申报人要按照《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专业。申报人员填写申报评审的评委会名称和专业名称应参照《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附件2) 不得填写简称或分类表外的其他专业。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主要从事医技类的功能检查及预防保健工作且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申报评审主任或副主任技师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其从事的专业,在相近的临床或预防专业高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称为“卫生系列主任或副主任技师”。
    2.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申报人员参加评审须提交有效的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成绩单。2012年考试合格人员需重新登录广东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gdwsrc.net)打印成绩单。所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进行答辩,每人答辩时间为15分钟。答辩时间安排及答辩地点另行通知。
    3.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申报人应按要求提交规范有效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通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 )打印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
    4.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5.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执行。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要求,申报人必须是回国后首次申报,回国后曾申报评审过任何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不能再以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身份申报;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并且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相互结合。已实施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单位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一)》。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3.今年继续实行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实行论文代表作网上送审。申报人需登陆广东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gdwsrc.net),在《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系统》中录入论文信息,上传论文扫描件。需提交论文在数据库(万方或中国知网)中的网址链接。提交论文代表作不规范及网址链接无效的,按论文不合格处理。
    4.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发表论文的期刊属于“一号多刊”的,该论文不能作为有效论文参评。期刊是否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可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gapp.gov.cn)查询。
    5.所有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今年度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或网上打印证明,凭证或证明需具有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业务用章(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可提交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缴交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6.关于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今年仍执行《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以及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的相关规定。2015年严格执行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实施方案(2013年版)的通知》(粤卫函〔2014〕72号)的有关规定。
    7.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准备及装订的有关要求可在广东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gdwsrc.net)《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系统》中下载。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交申报材料。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申报,在8月5日至8月15日登陆广东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gdwsrc.net),在《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系统》中填写个人申报信息,根据要求上传有关资料,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全部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一次性提交(过后不得补充和更换)。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以上)。并在网报系统中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的规定。同时,还要审核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否相符,申报专业和考试专业及实际从事的专业是否相符。
    2.审查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申报人网上填写的个人信息及上传的扫描件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必填栏目是否空白(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2014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执业资格证等,不得作为2014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申报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历、能力考核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四)》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09版用表八)》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报送的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核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否有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申报人网上填写的个人信息及上传的扫描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等。
    3.审核条件。按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4年9月11-12日为受理省直、委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省卫生计生委办公楼南座4楼会议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9月15日为受理各市、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学院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四、评审收费
    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另收取答辩费140元;申报人上交的费用缴交财政专户,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省直及委直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要求
    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职称工作纪律,严格把好审核关,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
    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时,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它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谁审核谁签名盖章谁负责。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省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视情况通报审核结果。

    附件:
    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2.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4日       

 

附件1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1.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
    2.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
    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5.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6.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7.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8.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
    9.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10.省人事厅《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函〔2004〕1146号)
    11.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函》(粤人函〔2004〕1907号)
    12.省人事厅《关于广州、深圳两市区属医务人员课题立项条件问题的函》(粤人函〔2004〕2013号)
    1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
    1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
    15.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
    16.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
    17.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
    18.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实施方案(2013年版)的通知》(粤卫函〔2014〕72号)
    19.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
    20.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329号)
    21.省职改办《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中级资格问题的通知》(粤职改办字〔1994〕25号)
    22.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
    23.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
    24.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设置调整的通知》(粤人发〔2007〕239号)
    25.省人社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附件2

    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