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保健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Health Care Association。缩写为GDH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康复、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从事医药保健、保健用品、保健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保健服务的企业,以及涉足这些行业的教学、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准则,遵循“公开、民主、规范”和“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办会基本方针。团结和组织广东省医疗保健工作者,大力推动专家指导和群众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全民保健事业的发展,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水平;加强与国内外保健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保健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学习、引进、应用国内外先进生产加工技术,提高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广东省医疗保健事业和医疗保健产业的发展,立足广东,面向全国,推动医疗保健事业和医疗保健产业的现代化、国际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可以辐射全国乃至影响海外。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广州市东风中路503号东建大厦13楼东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
(一)大力宣传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广东省医疗保健事业和医疗保健产业的发展、实现 “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健康中国2020战略和健康广东2020战略”的目标,当好政府参谋和助手;
(二)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和保健专家,广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创办保健刊物,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三)组织全省保健专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保健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努力把保健行业做大做强,促进保健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努力走在全国的前头;
(四)发挥广东中医中药强省的优势,大力发展、推广中医中药保健。积极挖掘民间中医中药保健良方,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中药保健水平,推进中医中药保健事业和健康产业有新的突破;
(五)组织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深入机关、工厂、农村、社区等单位,开展巡回咨询健康讲座和技术服务;
(六)开展行业、地区市场与经济调查研究,为政府出台相关经济与保健行业政策、立法提供依据、参考意见;
(七)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建立数据库,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
(八)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岗位培训;
(九)依法按政府及行业要求,协助消委、工商、卫生、食药监、质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测与监督,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评审”机制,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教育、引导、监督和考评;
(十)经政府授权委托,督促会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改善经营管理,履行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产品抽检资料和广告宣传内容初审的职责;为扶持企业的发展,加强与投融资机构的合作,建立服务会员企业的投融资平台;
(十一)接受会员企业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举办健康产业会展,把健康产业会展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会展品牌;
(十二)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理论、技术和新产品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建立健全新入广东市场健康产品的监测机制;
(十四)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十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从事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康复、养生保健服务和从事医药保健、保健器材、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养生食品、营养食品以及健康保险等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机构以及与医疗保健相关的管理人员、专家、教授、学者。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单位会员: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药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金融机构、健康保险、健康传媒等机构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者;
(二)个人会员:企业投资者、经营或生产管理者,与医疗保健相关的专家、教授、学者、科研人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者;
(三)特邀会员:其他影响力大、诚信度高的企业家、知名人士等,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者。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领域内有生产、经营、销售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有效相关证照齐全;
(五)无诚信缺失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如实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格,办理入会备案手续;
(三)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同意;
(四)由常务理事会日常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及统一标识、规格的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省内外、国内外学习考察,接受协会提供服务;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和知情权、参与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标准:
1、常务副会长单位 5万/年
2、副会长单位 3万/年
3、常务理事单位 1万/年
4、理事单位 0.5万/年
5、一般会员单位 0.3万/年
第十四条 退会与除名
(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以及牌匾。单位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向所有会员公告退会;
(二)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章程义务和协会有关规定,经三次劝诫不改者,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三)凡会员涉嫌生产、经营诚信缺失并造成严重后果;多次违反行约行规、导致协会形象损害,经协会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退会与除名程序
凡自动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一律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认定事实,并提交理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选举和罢免监事长、监事;
(三) 审议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决议;
(四) 审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 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上所议事项的决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通过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特殊时期除外,理事任期五年,届满到期符合相关程序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换届大会每五年换届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有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亦可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理事(代表)大会由会长召集举行,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举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 根据法律法规,行规行约,决定二级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八)审议秘书长提名的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人选;
(九)督促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办公机构及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特殊时期除外。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届满到期符合相关程序可以连任。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亦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所有决议及所议事项都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所有常务理事通报。
常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日常办事机构,也称为秘书处,在闭会期间通过常务理事会日常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两名监事组成,监事长和监事均须具备常务理事以上资格,原则上团体常务理事不得担任监事或监事长。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后符合相关程序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和监事长。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申报成立程序:
(一)根据形势与发展的需要由协会提出设想,或由相关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发起倡议、筹备方案,向协会申报;
(二)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同意;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办公机构发函及推荐表格至单位推荐人选;
(四)由协会及有关方面负责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筹备选举方案、管理办法;
(五)召开筹备成立大会、正式选举产生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均可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领域内有一定声望,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综合素质;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需经理事(代表)大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负责召集重大会议并出席有关重大活动。
(一)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督促协会执行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代表)会、常务理事会形成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聘书等,也可授权秘书长或者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代表)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办公机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本协会远期规划,阶段目标,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日常活动方案,项目及年度预算;
(三)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聘任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并交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在协会章程、法律约束框架下开展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带头遵纪守法,切实履行职责;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三)维护协会运作公开、透明、公正,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协会依法办会,对协会的财务管理、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反映情况;
(五)审核理事会形成的决议是否恰当,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纪守法,执行章程,协会议事程序遵守制度等情况。有权责令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纠正有损协会利益的行为。必要时,可直接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或向会员(代表)大会发起动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督促纠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克己律己,不得假公济私,不得向会员单位和个人索要钱物;不得以协会名义办私事;若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必须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按规定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清算,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应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办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依照政府的相关法规执行,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和常务理事会日常办公机构应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每年度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不能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内容;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正常程序继续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