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继医教〔20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原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结合《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6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以下统称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
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拟申报2015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验证学分起止时间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周期为5年,即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不足5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从取得现资格当年起至2014年12月31日计算验证周期。
三、学分达标要求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机构的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Ⅰ类、Ⅱ类学分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达标要求参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当年度的学分验证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分达标要求进行验证。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每人每年应达到20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四、职责分工
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我委直属单位及部分委管卫生计生机构(见附件2)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并委托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具体办理。验证工作流程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提交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学分验证人员汇总表》和《学分明细》应通过“科教管理平台(单位版)”直接打印,其他形式的验证材料不予认可。
(二)验证对象提交的学分证明材料中,须有参加医德医风教育和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学分证明原始材料必须真实,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三)职称晋升前从外省调入或部队(含武警、公安)转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调入或转业前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继续医学教育达标证明。
(四)2015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请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
各地在验证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径与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联系。联系人:涂正杰,联系电话:020-83848500。
附件: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操作流程
2.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周期验证机构名单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15年4月7日
附件1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操作流程
一、各单位向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每个验证人员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可登录“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单位版)”,通过“统计查询”-“学分验证表”-“选择打印”功能直接打印,须经单位初审并盖章。
(二)《学分验证人员汇总表》(书面及电子版)。可登录“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单位版)”,通过“统计查询”-“学分验证人员汇总表”-“选择打印”功能直接打印,《学分验证人员汇总表》的有关信息必须与《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一致。
(三)《学分明细》。可登录“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单位版)”,通过“统计查询”-“个人达标情况查询”功能将验证人员相应年度的学分明细导出并打印。
(四)学分证明材料。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证明、学分证书原件、进修证明复印件及发表论文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委(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一)登录“科教管理平台(政府版)”,通过“学分审核”功能对各单位提交的学分验证材料进行审核和验证,核实个人学分数据是否与验证材料一致。对审核合格的验证人员,在个人《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上注明“达标”并盖章。
(二)通过“科教管理平台(政府版)”的“学分审核—提交数据至人事部门”功能,将所辖单位验证达标人员相关年度的学分数据上报,系统将直接把学分数据导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附件2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周期验证机构名单
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门诊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保健室
广东省政协办公厅保健室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复大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复大肿瘤医院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广州晨曦美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