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4〕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我省从2014年3月27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现就做好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把落实“单独两孩”政策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
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部署,是适应我省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我省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我省逐步实现国家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我省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省有关“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扎实稳妥有序地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各地要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作为卫生计生领域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契机,把落实“单独两孩”政策作为当前工作的中心任务抓实、抓好,推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规范执法,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一)严格界定独生子女身份。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规定(粤常法函〔2014〕65号)(见附件1),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实施之日,我省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表述为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各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这一新的界定要求,确定当事人的独生子女身份。对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独生子女,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二)抓好生育政策的衔接。
为保证“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依法生育氛围,各地要认真做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实施前后有关生育政策的衔接工作。
1.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对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条例》的规定处理。
3.“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4.再婚夫妇中一方或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其再生育规定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执行,不得重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5.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胎。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6.按《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规定领取奖励的“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自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三、强化服务,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过程中,要自觉强化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一)设立“绿色通道”。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实施前已经怀孕“单独”夫妇,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开辟补办再生育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快接、快审、快批,有效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二)在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
(三)在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过程中,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但审批部门应增加相应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附于审批档案。
(四)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的规定,将再生育审批后的公示时间由30日缩短为15日。
四、多策并举,顺利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平稳过渡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不变,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我委已成立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附件2),各地也要成立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政策启动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和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领导,在依法规范生育秩序,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的同时,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增设附加条件、严禁违规审批,对推诿、拖延、刁难群众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夯实工作基础,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充分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切实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保证基层任务和职责明确,有人管事、有经费办事、照章理事。要根据政策实施后群众需求的变化,继续推进优生健康惠民工程,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高龄人群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
(三)组织集中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一是要组织集中宣传。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将4月定为“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集中宣传月”,要求全省各地精心策划、认真部署,积极协调宣传、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形式,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突出宣传“单独两孩”政策及相关规定,形成强大的社会宣传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要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将“单独两孩”政策的宣传作为今年的重点宣传任务,融入日常服务和管理之中,持续、长期开展。要认真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信息互通、上下联动”的舆情监测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网络或其他媒体关于“单独两孩”政策的讨论或报道。要切实加强正面引导,既要防止基层干部出现懈怠心理,疏于管理,造成区域性的生育反弹,又要防止部分群众产生全面放松生育政策的预期,为新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省将把各地群众对“单独两孩”政策的知晓率纳入今年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范围。
(四)完善利益导向,加强信访维稳。各地要完善和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及时按新标准(粤常法函〔2014〕65号)将独生子女父母纳入奖励对象,建立财政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奖扶标准,切实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要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合理配置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突出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和优惠。同时,要重点做好超生受罚对象、“失独”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并发症人员解释说服和疏导管理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请各地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2014年10月10日前将本市贯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进展情况书面向我委报告。我委将适时选取部分地区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各地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书面报告省卫生计生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向相关处室反馈。
联系人:高丛林,联系电话(传真):020-83710282。
附件:1.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粤常法函〔2014〕65号
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3月27日
附件2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推动和确保政策调整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省卫生计生委成立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解决政策启动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统筹协调政策衔接、风险防控、宣传倡导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元胜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党组副书记
骆文智 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耿庆山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陈义平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成 员:张玉润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
甘远洪 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财务处处长
马 建 省卫生计生委信息与统计处处长
张心明 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赵祖宏 省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处长
庄俊义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
冯惠强 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
卢 璐 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
聂传忠 省卫生计生委考核评价处处长
李学钧 省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处长
刘占峰 省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处,由分管委领导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