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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

2013-11-01 | 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粤卫函〔2013〕94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按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工作部署和原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粤卫〔2013〕6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全省医疗机构将于11月中旬开始新模式的药品交易报名注册工作。为确保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范围
  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购,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购。
  二、做好报名注册和材料申报工作
  请通知辖区内纳入采购人范围的医疗机构按省药品交易中心(网址:www.gdmede.com.cn)的通知要求报名注册和递交申报材料。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报名材料由医疗机构指定的被授权人到省药品交易中心现场递交;县级(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名材料统一交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集中邮寄至省药品交易中心。   
    三、医疗机构药品遴选要求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的通知》(粤卫办〔2012〕1号)的要求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除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和非基本药物的非医保目录品种外的竞价品种,遴选时只能选择拟使用的剂型规格,不能直接选择生产厂家。遴选时应尽可能选择合理、常用的剂型和规格,独家品种(包括独家剂型、规格)的数量应严格控制。
  四、按需求填报采购数量和使用期限
  各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填报本单位遴选品规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医疗机构填报的数量和采购期限应符合实际;为保障药品的有序供应,各医疗机构应在原采购量完成前提早3个月重新填报新的采购量再次进行网上交易,新的交易品种未到货之前,医疗机构可适当顺延原交易品种。
  五、严格合同履约
  医疗机构须与取得交易资格的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对填报的数量应在使用期限内采购完;合同签订后如无质量问题等特殊原因,医疗机构不得随意退货、中止或追加合同。
  六、认真做好药款结算工作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支付机构,落实好药品交易的药款结算工作,保证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实施步骤
  我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交易工作将按照基本药物、医保目录品种和非医保目录品种的先后次序逐步上线交易,每类品种交易结果产生后,进入新的药品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原药品阳光采购系统的网上采购将逐步退出。对于在网上交易结果正式执行前已采购到货的品种,可继续使用,过渡期原则上为20天内。
  八、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药品交易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药品交易工作的监管体制,确定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规范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和合同的履行,认真协调解决药品交易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省卫生计生委(代章)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