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通用标签》
2013-04-18 |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网
GB 5296.3-1995
自1997年10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新标准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去年颁布并将于1996年12月1 日实施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法具体规定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引用标准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3、术语
3.1化妆品
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标签的形式
4.1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