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出的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偏低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仍需进行充分的研究、评估。条件成熟,再启动修法程序。
代表提出的省级财政分担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建议,我们认为,根据现行分税财政体制及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原则上由同级政府负责。考虑到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保障水平不足,省财政已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障政策给予一定的支持。今后省级财政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扶助力度。
代表提出的给予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在经济、入学、就医、招工等奖励优待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并积极推进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