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15〕74号
汕头市、中山市卫生计生局:
根据原卫生部《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精神,我委组织专家组按程序进行了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审,认定汕头市龙湖区、中山市古镇镇和中山市小榄镇三个区、镇达到了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方案要求,决定授予“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
请你们认真总结创建经验,进一步加强对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完善慢性病防治服务网络,健全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巩固创建成功,发挥示范作用,促进省慢性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