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评定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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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诚信社会,从政务诚信开始

2012-01-13 | 来源:

南方日报讯  在不久前结束的省委全会上,省委书记汪洋说,今年广东要组织开展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行动,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昨天,省政协召开“开展‘三打两建’,建设诚信社会”专题座谈会,多位委员对此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副省长刘志庚倾听了委员的发言。朱明国表示,我们要依法依规,对这些假的东西打狠打准,给群众信心。

    建设诚信社会成了省政协“三打两建”专题座谈会上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不少委员在痛陈三聚氰胺奶、毒大米危害的同时,也将目光聚焦于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到民间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并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

 

“政务诚信”建设居首

    省政协常委姚振华说,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相当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企业间因信用缺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800亿元,占全民收入的37%(不包括民间经济往来损失),并且其影响向社会方方面面扩散。

    他认为诚信缺失首要问题是“政务诚信”的缺失。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把“政务诚信”列在“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之首。他建议省政府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目标、责任、保障措施、奖惩措施等。

    除了打击权钱交易之外,只要出现欺行霸市、制假售假事件,不管主要领导和责任部门是否牵涉其中,都要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撤职。存在权钱交易的领导,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要牵头,建立专门的打假机构,将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打假队伍集中起来,形成合力,协同作战。

 

清理不合规中介机构

    政协委员江龙则主要谈到中介的问题。他说,近年来,政府部门把一些行政权力下放到部分中介、协会等组织,中介组织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成为沟通企业和政府的“桥梁”,部分中介也出现了“功能异化”。如将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代替政府机关收受不能收的费用,甚至直接参与行贿等违法行为,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他指出,如果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就会导致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最终导致失信现象愈演愈烈。

    他提议,要在进一步开放政府资信平台的同时,大力资助民间信用系统的建设,包括支持民间信用信息网建设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要清理不合规的中介机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清除权力寻租的土壤和挤压不合法中介组织的生存空间。

 

出台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条例

    政协委员王卫红针对个人欠债不还等违信现象,建议我省尽快出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个人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失信惩戒和联合征信制度建设,如政府部门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监管部门对不守信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曝光、警告、处罚,对信用好的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不好的企业进行限制。

    整合行政资源,把分散各部门的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部门监控信息的互通互联。如工商年检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并逐步成为有序、有偿开放的信息数据库。

 

借鉴日本诚信建设经验

    政协委员谭练指出,从重庆火锅石蜡底料、掺肥龙口粉丝、“苏丹红一号”风波、毒奶粉、染色馒头、硼砂肉、牛肉膏到人造假蛋,我国在食品方面制假售假现象层出不穷,危害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他介绍,日本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消费者通过手机拍照识别食物包装上的二维码标识,就能够了解食物生产到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一块鸡胸肉为例,二维码记录下了产出这块肉的肉鸡饲养过程中被投喂的饲料、药物,也记录下了宰杀分割这只鸡的禽肉加工厂的信息,甚至还提供养鸡场主的姓名、地址、照片。有了这张二维码,一块鸡肉的身世一清二楚,一旦鸡肉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肇事者将无处遁形。

    他还指出,只有对不法厂商的惩罚超过其预期收益,才能有效地遏制恶性行为。以日本为例,日本企业如果故意更改食品标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都会被视为犯罪而遭逮捕。

    此外,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明确把消费者利益放到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上,规定如果发生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责任首先是在政府。如果发生了产地作假事件,在弄虚作假的商人受到惩罚之前,消费者首先追究的是政府的责任。这样既能防止政府在出事之前玩忽职守,也能防止政府在出事之后借惩罚不良商人而转移消费者视线,从而推卸责任。

 

假货的广告代言人要担责

    在政协委员、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李定安看来,要打击不法商业行为,首先需要严格控制商品广告传播渠道。“现在不少的媒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到处拉广告,只要给钱什么广告都敢做,还有公众人物和社会名流为了利益,充当商品的形象代言人。”

    为此,他建议,凡是在媒体上做广告的商品,必须强制性的先经过商品质量部门的鉴定,要出具合格许可证,并严厉禁止公众人物对关系到人民健康的食品和药品做形象代言人,以防误导。而对于消费者因为广告的诱导下受到商品的伤害,广告代言人和企业都要承担责任。

(撰文:南方日报记者 林亚茗 毕嘉琪  通讯员陈青全美华)

(来源:南方日报2012113A02版)(编辑:卢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