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15〕4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一)《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条对医疗广告代言人做出规定,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出现以代言人名义和形象对医疗服务予以推荐或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六条对医疗广告宣传功效方面做出规定,医疗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有医疗安全性、有效率等方面的内容。
(三)《广告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大众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四)《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地点做出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影响交通安全、损害市容市貌,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二、《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执行,对不符合新修订《广告法》规定的医疗广告内容,一律停止发布。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广告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做好医疗广告监管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